“老张,听说小胡对节电很在行,我们一直是用电大户,一起找他想想办法吧。”2004年4月,星子县的生意人老张和老陈找到小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小胡为两人开办的石材厂盗电,按当时电价折成电费,双方按比例分成。
“偷电对我来讲是小意思,倒回电表度数就可以啦。”2004年5月到8月间,小胡采取这种办法,为老张他们厂盗电20000度(折合人民币13050元),老张分给小胡5200元;为老陈盗电15000度(折合人民币9750元),老陈给了小胡2300元。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两家石材厂的异常用电很快被发现。
4月19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老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老陈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唐甲生吴国华记者方方)
律师点评
:电力资源属国家无形资产,两个老板伙同他人偷电,并达到了犯罪数额,侵犯了国有企业财产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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