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簋街投毒案”昨天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44岁的被告人王健强被法院以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健强和罗某在簋街合伙经营饭店。因生意上的矛盾,罗某决定另租房子经营。
2006年6月25日晚,罗某夫妇熬制完汤料并在锅盖上做了记号后离店。王健强在他们走后,向汤料中投放亚硝酸钠(约60克)。罗某在26日早晨发现后报警。“如果要不是我有意识的防范,可能这会儿我也在大牢里了,想想都后怕。”罗某说。
法院考虑到王健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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