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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