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拿命换钱,岁数大后拿钱换命。真要累没了命,还不能算工伤。”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
“前后两晚连续死了两个年轻仔”
2006年春节前夕,一个工人在增城市新塘镇的一家制衣厂意外死亡,死前他已连续加了一个月的班。
东莞市法院的尤中琴指出,过劳死的威胁还不仅仅在流水线上,2006年华为员工的“过劳死”即是一例,此外,《中国人才发展报告3》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
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
尤中琴指出,“过劳死”的预防比“过劳死”获得的物质赔偿更有意义,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她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她认为,国际上对于职业病界定范围比中国更为宽泛,中国职业病法定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她介绍到,多年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也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了法律干预。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则认为,《劳动法》有规定休假制度,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是有效实施的问题。他说,如果单纯为“过劳死”立法并不可取,但将其纳入职业病范围是可行的。
“过劳死”认定难度比较大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黄淑美律师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48小时的依据从哪里来?”
东莞市法院的尤中琴则认为,“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原因是难以认定“死亡”和“工作”的关系。她认为应该将“劳动强度”与“死亡”紧密联系,而不是单纯的看劳动者死亡是否由疾病引发。
自愿加班“过劳死”企业应负责
华南师范大学的法学院周贤日副教授指出,中国当前立法和司法资源都很有限,而劳动力资源则相对过剩,很多劳动者自愿加班加点的干。
尤中琴认为,用人单位习惯以“是否加班,加班多少”作为评价劳动者的条件,变相地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加班。此外,“过劳死”的背后是劳动者透支生命给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基于公平原理,用人单位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卸。
“实践中,当出现‘舍我工作’的劳模时,我们总是号召向劳模学习,却忽视了宣传休息的重要性。”尤中琴建议应该参照《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过劳死”相应的预防方案。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的李镜棠则精辟地指出,劳动者要保命“干革命”,不能拼命“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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