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者说
益阳市博物馆:
此为出土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益阳市博物馆的有关人士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说,铜罍确实是小偷偷来的。
在得到该铜罍后,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曾到余临昌的姐姐家和文物出土地了解情况,证明余临昌的岳父挖出铜罍后未报告政府,并私自藏匿,后证明该铜罍确实是解放后的出土文物。
工作人员认为,判断文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的标准是,该文物是传世文物还是出土文物。既然已证明铜罍为出土文物,那么不管是小偷偷来的,还是主动上交的,都应归国家所有。
诉讼历程
1991年5月31日
余临昌向原益阳市法院起诉,请求益阳市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
1995年9月5日
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铜罍返还给余临昌。法院认为,涉案青铜罍为珍贵历史文物,博物馆提出的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
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
1996年7月4日
益阳市中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
2004年4月
益阳市中院对余临昌状告博物馆案作出判决,益阳市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遂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2005年9月12日
国家文物局向湖南省文物局作出《批复》,内容为:“你省益阳市博物馆于1989年3月征集到的商末周初青铜罍,系国家珍贵文物。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2006年1月
余临昌因不服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责令国家文物局督促下级部门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阳市博物馆返还青铜罍。
2006年6月13日
市二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以余临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余临昌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9月1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344号行政裁定,认定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作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义务,对余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06年8月24日
余临昌不服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第二次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
2007年2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余临昌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提起过行政诉讼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行政裁定的情况下,其再次针对《批复》提起诉讼,是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后,余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专家观点
文物收藏应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所有权
中国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而该法同时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几种方式取得文物,这样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邱宝昌律师说,综合本案,如果能证明余临昌的岳父在解放前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余临昌通过生前赠与或者死后继承的方式,取得文物的所有权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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