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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新办法实施一月 部分法院面临经费紧张

  诉讼收费新办法实施一月 部分法院面临经费紧张

  诉讼费急落基层法院渴盼财政补缺

  新闻快读

  一个上扬,一个跳水,这一落差并非出现在股市,而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一个月来,记者从江苏省部分基层法院收案数与诉讼费的对比中发现的变化,而这一情况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更为突出。

  诉讼费下调,使老百姓能更多地选择以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是一项惠民政策。但在现行财政保障情况下,一些基层法院办公、物质装备建设、法官福利待遇等都遇到了困难。同时,法院多年来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受到冲击。

  有关人士希望财政部门尽快补足今年的法院预算经费缺口,建立配套的财政保障机制,同时,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及恶意诉讼民事制裁措施,应对出现的问题。

  收案激增收费下降影响法院调解结案率

  建配套财政保障机制补足法院经费缺口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记者在江苏省一些基层法院采访时发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一个月来,基层法院普遍出现了收案数急剧增加诉讼费收费大幅减少的情况,部分基层法院诉讼费的下降幅度甚至高达70%。

  收案量激增诉讼费跳水

  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到4月30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一个月为止,该院收案数达40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90.19%。其中执行案件上升了121.95%,即使考虑收案增加因素,实际诉讼费收入仅为30万元,减幅仍在四分之三左右。而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新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4月2日)一上班,立案庭就排起了长队,在一个小时内收案22件,法院仅收到诉讼费1100元。

  经济相对薄弱地区情况又是如何呢?

  记者联系了苏北多家基层法院,发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收案数大幅度增长而诉讼费收费急剧减少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新规定实施第一周,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43件,较去年同期的201件增长了220%,其中,增幅最大的宝应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数,甚至增长了424%。一个月中,扬州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5件,其中执行案件13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两件。由于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两件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因故未及时交纳诉讼费,至此,扬州中院诉讼费收费金额为0元,创了该院近几年来诉讼费收费的最低纪录,而该院依法为当事人减、缓、免的诉讼费用却有近3.5万元。

  据了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减负”规定,大大缓解了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这6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在一系列“减负”的条文中,“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是最夺人眼球的一条。记者从江苏省一些基层法院获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内部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10元诉讼费,立案时暂时不收取,改在结案时收取。记者了解到,按照这一通知,从4月1日起,南京市的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收取一分钱诉讼费,这让去打官司的不少市民颇感惊讶。

  面对诉讼费用交纳情况的“大跳水”,虽然此前各地法院都有过一些预测,但实际降幅之大,仍然给不少法院带来了一丝“寒意”。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全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中规定了多类案件交纳只需50元,如果是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将减半收取25元,而法院在办案中仅仅用于邮寄送达、电话联络、纸张等的费用就远远超过这个数,劳动争议案件如调解结案的,只收取5元诉讼费,这些情况给法院工作人员的心理带来了不少冲击,同时也将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运转。”

  调解结案力度正在削弱

  据江苏省高院统计,2006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54.18%,办法实施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是不用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因此,调解一度是不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法官工作压力的主要方式。

  但是,新办法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诉讼调解结案的审判理念,正悄悄发生着变化。

  采访中,多家基层法院院长坦陈,面对法院经费保障越来越严峻的形势,在现行财政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办公、物质装备建设、法官福利待遇等经费保障问题将进一步突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官调解结案的积极性。

  而据记者了解,实际上,不少法院虽然没有公开要求降低结案率,但却更倾向于直接判决。

  “以往当事人考虑执行成本选择在诉讼阶段调解而获得债务人直接履行,现在的当事人则不愿调解让步而更愿意进入强制执行。”一位民事案件承办法官还认为,由于诉讼费减少,诉讼门槛降低使得当事人普遍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人民调解组织诉前化解社会纠纷的功能将会弱化,法院多年来倡导的社会化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将受到冲击。

  建财政及其他保障机制

  据了解,在苏南的江阴、张家港等市的基层法院,不少民事案件的办案法官年均办案数超过二百件,由于法院编制紧张,多年来“人少案多”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案件的大幅度增长进一步加剧了法官的办案强度和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对记者表示了担忧,“办公经费奇缺必然导致包括人才在内的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希望财政部门尽快补足今年的法院预算经费缺口,建立配套的财政保障机制。”

  据记者了解,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已于4月份专门针对法院诉讼费减少带来的经费压力向区财政申请补助,但目前还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当事人依法承担诉讼费用具有补足审判成本、遏制诉权滥用、倡导诚实信用的功能。苏州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勒孚锦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理性诉讼的意识亟待提高,大量案件积压在4月1日后到法院立案就说明,老百姓慎重对待诉讼行为的意识还不强。诉讼费门槛设置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事人滥诉现象增多,因此,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和恶意诉讼民事制裁措施就成了当务之急。

  法制网苏州5月7日电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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