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汤慧梅)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而以往只能有一次机会。
另外,由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了调整,缴费补贴基数也跟着变化。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本市规定包括“4050”人员、低保人员、登记的残疾失业者以及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再就业后可享受到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从今年4月1日开始,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本市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只是缴费基数调整了,所以缴费补贴基数也跟着变化了,但是社保缴费的费率和补贴政策都没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改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某一百分比”。
据了解,2006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
与此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也有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具体说来,就是自2007年至2011年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社保补贴具体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招用失业和低保等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5%;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另外,对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符合相关条件规定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4%;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