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政府条例
特约撰稿/潘多拉
上月底,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今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现代信息社会,政府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力。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责任、主体、原则、重点内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个封闭的社会,《论语》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统治者权力封闭运行、民众知情权被习惯性剥夺的真实写照。传统社会信息封锁之流弊延续至今,与公民的知情权诉求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因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知情权,公民的其他权利如参与权、监督权均将无从谈起,而如果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也无从谈起。
从保障公民权利、强化政府责任的角度看,《条例》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由政府主动公开,或者通过公民依法申请的方式予以公开,其结果将大大压缩政府权力封闭运行的空间,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和规范,是政府自己给自己的权力上了一个“套”。《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赋予了公民就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当然,《条例》要很好地发挥作用,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是,如何判定某个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在国务院新闻办就《条例》颁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此问题询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后者未作正面回答。很显然,今后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依然存在。
再如,由于《公务员法》尚未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条例》也未将官员财产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官员的财产状况属于不可公开、公民无权与闻的“个人隐私”呢?须知,现代文明社会已形成一共识:政府官员掌握了公权力,需要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督,为此需要部分地让渡个人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在此理念支撑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两百多年前的瑞典,被证明是一项有利于扩大公众的民主参与、有效预防和遏制官员腐败的制度设计,时至今日,即便是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非西方民主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实施了这一制度。十多年来,我国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奔走呼吁,要求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官员财产公布制度纳入反腐体系,然而,有关方面的答复是,目前官员财产公布“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于是,在《物权法》历经13年磨砺终成“正果”之时,一部像《物权法》那样承载了公众高度期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至今却未能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令人徒自嗟叹。
随着《条例》出台,官员财产“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乃愈加明显地暴露在世人面前。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如果有公民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财产,否则“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利于公众对官员进行监督,那么,政府能否对此作出客观认定?如果公民申请被政府驳回,他转而以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将如何裁决?在《条例》的带动下,官员的财产状况究竟能不能公开、能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可能再也无法继续“不成熟”下去了。
一部被寄予了厚望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这样走进了中国人的生活。《条例》在推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迈出了可喜一步,有理由相信,它也将在以信息公开促进政府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迈出关键的一步。(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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