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去年瑞安市检察院实行外来人员轻微犯罪不捕机制,有22名民工享受“法律同城待遇”。瑞安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家。(《今日安报》5月9日报道)
“法律同城待遇”,这听起来就让人犯糊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来所谓“同城待遇”之说?难道不是同城的人,在法律面前原本是不平等的吗?
去年初,瑞安检察院摒弃传统的执法理念,提出让外来人员享受与本地人同等的“法律待遇”,以维护法律的公平,轻微刑事犯罪的不捕机制就是一次尝试。
再来看这种所谓“法律同城待遇”具体做法,即: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主要考虑6个因素:一是犯罪事实单一、清楚,嫌疑人属初犯、偶犯;二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三是嫌疑人必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四是嫌疑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要赔偿数额不大;五是在瑞安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六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显然,这些具体因素实际上就是外来人口享受所谓“法律同城待遇”的具体条件,而这些条件中有些也是极其荒谬的,譬如,按照这些条件,如果外来人口在瑞安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址的,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而没有亲属在瑞安工作或居住,那么,就仍然不能享受所谓“法律同城待遇”,就仍然要受到比当地公民更为严格的对待。显然,这仍然是执法不公,是对外来人口的执法歧视。
从根本上来讲,即使不是同一个城市的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完全平等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同城待遇”的问题。在执法上搞所谓“法律同城待遇”,就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不同城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受的待遇就不同的现象,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诚然,相对于当地检察机关过去执法对外来人口“另眼相待”过于严苛相比,这种所谓的“法律同城待遇”是一定程度上的进步。然而,它实质上掩盖了当地检察机关过去对外来人口执法不公这一本质性的问题,不过是当地检察机关的一块歧视外来人口的遮羞布而已。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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