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这个地方檀武振已记不清自己到底来了多少次,每来一次就伤心一次。
在拆迁出来的空地上,拆迁户丁洪福(音)摆了3张台球案子维持生计,背后就是省博物馆。摄影/记者贾恒
调查人:本报记者 李文河
调查地点:石家庄市
调查事件:八次裁定,四次判决,一起非法拆迁,历经八年抗争,目前只赢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公正。“省会非法拆迁第一案”,见证了法治的进程,更见证了一个普通公民物权保护的举步维艰。
1. 檀武振,被拔掉的“钉子户”
没事的时候,老檀就到省会西大街这地儿看看,这些年他已记不清自己到底来了多少次,每来一次就伤心一次。
老檀叫檀武振,省物产集团干部,今年66岁。1999年1月11日,他在西大街的一处私房被强行拆迁,8间房的一个四合院,转瞬间被夷为平地,原因是“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拆迁。”
檀武振:“你拆我的房子得先给我个理由吧。先说是建绿地,咱同意。后来一问不是这么回事,后又说建广场,也是公益的,咱也同意。再后来一问,还是没这回事。我说,旧城改造咱支持,我是老党员、老干部,明白这点道理。修路、建广场、建绿地都行,就是盖了大楼也给政府带来收益,也成。但你得告诉我拆了我的房子干什么吧?!我就较这个劲儿———拆了我的房子,腾出地方给谁用?给我看一下合法手续行不?”
张开恩(河北政法学院教授,檀武振的代理律师):“我接手这起案子时,房子已经强拆完了。我们调查了一下,发现他们简直胡闹哩,根本就拿不出什么合法手续。”
檀武振私房所在位置,现在可谓是“风水宝地”,就在省博物馆西门,离博物馆不到30米,被拆前是范安路副28号。
檀宏伟(檀武振儿子):“那时也是‘风水宝地’呀,地处市中心,一个四合院,院子里全是葡萄架,证照齐全,说拆一推就平了。”
丁洪福(音),1997年范村旧城改造的拆迁户,檀武振的邻居,目前在西大街路东空地摆了3张台球桌,一天收几个钱。
丁洪福(音):“拆了以后,这里曾堆了几年垃圾,乱得不行,后来政府出钱把这儿铺上了地砖。”
但檀武振家的那块地没有铺,檀武振后面的邻居———一家医药公司改造了一下,租给别人做“香辣虾”生意了。
檀宏伟:“‘香辣虾’原来也是我们家的,后来卖了,原是东开门,现在凸出的门面占的是我家的地儿。”
檀武振和儿子习惯称“这是我家的地儿”。
檀武振:“我是‘钉子户’,被拔8年了,我还是‘钉子户’,法院终审判了,政府是非法拆迁。我没签一个字,没拿一分钱的补偿,房产证、土地证都写着我的名呢,当然是我家的了。”
2. 一纸决定命运的强制拆迁决定
从法院卷宗里复印出的这份强制拆迁决定,决定了檀武振8年的噩运,但原件他一直没有看到。
关于对檀振武私房进行强制拆除的决定
根据石市计投(1997)398号,石规管征字(1997)第71号,(1997)市土批字第045号,市规划局规划红线图和市拆迁许可证(97)第14号文件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村范安街付28号檀武振在拆迁红线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拆迁,且拆迁期限已过,影响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的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如檀武振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市拆迁改造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98年12月10日(落款公章)
檀武振:“强制拆迁决定是长安拆迁办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依据吧,卷宗里没有。
官司打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有了,却是一张让人疑惑顿生的复印件,没盖公章。
复印件还有意把落款部分折一角,只有‘石家庄市长安’的字样和半面公章,‘98年12月10日’的日期竟然是在折过角的一面新写后复印上的。”
记者问檀武振:“为什么没有原件呢?”
檀武振:“因为他们当时是以长安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拆的,指挥部是个临时机构,怎么执法?他们当然知道这样不妥,怎么出原件啊?这也是我官司赢了,才有人告诉我的。”
但就是这样一个羞于见人的一纸决定,一审法庭却认定它合法有效。
檀武振:“更可气的是,调查笔录还作假。”
在该案卷宗里,记者看到这样一张调查笔录:
调查人:崔建苏维艳
被调查人:罗坤安玮
问;关于你办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你办石长拆安(1998)第1号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否已被申请执行人,什么时间送达的,现被申请人是否申请复议?
答:两次给被申请执行人檀武振送达,均因找不到他本人没有直接送达,后塞进范安街副28号门缝里了。
问:什么时间送的,有什么证据?
答:第一次是1998年11月25日,有日记笔录为证。第二次是1999年1月1日在石家庄日报上通知的(原因多次通知不到)。
檀武振:“简直是笑话。强制拆迁决定是1998年12月10日才作出的,他们说在1998年11月25日送的,提前半个月他们就送达了?”
张开恩:“决定根本就没有送达当事人,这要书面送达的。但长安拆迁办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一次送达是假的,第二次送达明显违背民诉法公告送达的规定,即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
檀武振:“我们一家一直住在那里,直到强拆的头一天晚上10点多才搬走,就没见谁送过这个决定,如果看到,我早申请复议了。”
但以此为依据,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1999年1月7日当天就立案,发了个强制拆除公告,限檀武振一家三天时间搬迁,同年1月11日上午就把檀武振的房子给拆了。
1999年3月9日,檀武振将此事起诉到长安区法院行政庭,要求撤销那个决定,法院第二天就出了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过了诉讼时效了,依据的就是那份调查笔录。
张开恩:“是否超过时效,那是庭审应该查明的事项,哪能一屁股坐在政府一边,一点机会都不给老百姓?!”
檀武振无奈中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了裁定,认为长安区法院的这个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立案受理。长安区法院这才受理了檀武振的案子。
3. 长安区法院一审维持强制拆迁决定
檀武振本不打算请律师的,因为这个案子非常简单,他觉得凭自己的法律常识,就该胜诉。
檀武振:“后来发现,不请律师不行,阅不了卷,当时就请了有权威的河北政法学院的两个教授,专门研究行政法、民法的专家刘江格、张开恩代理这个案子。”
法律专家把诉讼的核心放在“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上。
张开恩:“法院判拆迁办行政违法,一条就够了。”
这一条就是《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
市区内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不拆的,由市政府责成拆迁主管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据此,长安拆迁办甚至是长安区政府都无权作出那份强制拆迁决定。
但在2000年3月21日,一审行政判决出来,维持长安拆迁办的那个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石家庄市长安拆迁改造办公室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被告向原告檀武振送达强制拆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檀武振:“什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这是单纯办案水平低的问题吗?我翻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也没找到这么一条规定,法院判决钉是钉、卯是卯,能笼统地说据某某之规定,不引具体条款就判决?糊弄小孩哪?!”
张开恩:“上次伪造的送达,这次不能用了,长安拆迁办又在法庭上编造了一个送达日期,称其是在作出决定的当天将决定书塞进檀武振家门缝的,还当庭宣读了两位见证人的书面证言。”
记者看到了这张书面“证明”:
1998年12月10日,我受长安区拆迁办的委托,同办事处一综治员一起到范村范安街28号檀武振家送达《拆迁决定》,当时因檀家无人,而我们又有其他工作急办,故将《拆迁决定》塞进檀武振家门缝中留置送达。
1998年12月14日
写这个证明的是长安区原青园街办事处领导康某。
2007年4月10日上午,记者找到他本人。
康某:“是我写的,当时拆迁办主任张玉柱找到我,让我写的,签着名呢,应视为送达。”
记者:“那你真去了吗?”
康某:“我哪有时间去,应该是办事处另外两个人去了吧,范村当时归我们办事处管。”
张开恩:“他就是说真去了也无效,民诉法第79条留置送达有规定,只有见证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才合法有效,而长安拆迁办根本就没有送达回证。”
一审庭审时,长安拆迁办出示了一则“工作职责”。其中第四条有这样的表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面还有长安区一副区长“同意”的签字。
张开恩:“工作职责既不是法律、法规,又不是细则,怎么能作为自己有权强拆的依据?区拆迁办是拆迁安置的具体执行人,根本没有审批拆迁的权限。另外,强制拆迁不存在申请复议问题,国务院、河北省以及石家庄市有关拆迁规定,在强制拆迁问题上均没有‘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而长安拆迁办强制拆迁决定中却称,如檀武振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市拆迁改造办公室)申请复议。”
4. 官司赢了,人却输了
官司打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2000年8月3日,石法行终字96号判决书下来。认定“长安区拆迁改造办公室对檀武振私房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超越了职权,在适用法律方面,仅写明了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没写明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标题将檀武振写为檀振武在没有更正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事实不清;在程序方面,决定是在檀武振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塞入门缝,送达方式无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长安区拆迁办《关于对檀武振私房进行强制拆除的决定》。
拿着判决,檀武振找到长安区拆迁办,要求赔偿。
但长安拆迁办的态度依然强硬。强硬的理由是,檀武振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强制拆除决定虽被撤销,但范安街副28号房屋必须拆除是合乎规定,不可避免的。”
檀武振:“我和我女婿连着去了两趟,找到拆迁办主任乔勇。他(指乔勇)说,工作是上级领导让干的,房子是法院拆的,我赔你的,谁赔我的呀?
他们的意见是,错就错了,重新给安置补偿。”
具体是什么样的合理的补偿呢?
2001年3月7日,长安拆迁办答应给檀武振两套裕东小区住宅房屋;一套是7楼2居71平方米,居住面积35平方米,一套3楼1居48平方米,居住面积21平方米。
檀武振:“当初给我4套金马小区安置房,我都不同意,两年过去后,就补这些,我当然不干。”
5. 8年,求得一个书面上的公正
达不成协议,还要告到法院,还得起诉到长安区法院行政庭。
“硬着头皮也得去呀。”檀武振说。
2001年6月5日,檀武振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法院于同年11月7日开庭审理。檀武振看到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审判长苏维艳,就提出申请回避。
张开恩:“一审时,她(指法官苏维艳)就是审判长,判我们败诉,这次还是这个案子她又出来了,为了公正审理此案,当事人提出回避,理由是充分的。”
但审判长崔建宣布“不影响审理,继续开庭。”
无奈之下,张开恩、檀武振只好离开法庭去找该院院长,院长耐心地告诉他们,别太在意这个,没事。几分钟后,当他们返回法庭时,审判人员已经离去。
2001年11月19日,长安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檀武振在本案开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檀武振:“我是在庭审前提出回避的,怎么算我中途退庭?”
但就为这个“细节”,檀武振的官司又在两级法院往返了4年。
2005年6月8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裁定,檀武振的案子由长安区法院继续审理。
2006年6月14日,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长安区拆迁办重新组织对原告檀武振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支持檀武振的赔偿请求。
檀武振:“以我对法官的了解,这样的判决结果已经是偏到头了,我也彻底对长安区法院失去了信心。”
檀武振:“这不是历史的倒退吗?早在6年前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就已经认定区拆迁办违法拆迁,既然是违法就应该赔,而这次判决却是补偿,这岂不是把违法拆迁合法化了?”
檀武振不得不再一次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9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终审认定:限期拆迁决定应由人民政府作出,拆迁部门行使该项权力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长安区拆迁办对檀武振使用该项权力无法律依据,其对檀武振私房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檀武振私房实施拆迁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赔偿。
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重新组织对上诉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判长安拆迁办“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檀武振进行赔偿。”
历经7年漫长的诉讼,案件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但这个结果,到目前还停留在书面上。
王学锋(长安区拆迁办现任主任):“法院也没具体说赔多少数额,我们怎么赔?以我个人之见,赔100万都应该,但钱要政府出,那是纳税人的钱,一个人说了不算。不行的话,他还得告到法院,让法院强制执行。”
胡宝安(长安区拆迁办拆迁科骨干):“老檀的情况,我们都同情,这么多年,人家一分钱补偿没拿,人家不胡搅,没给我们添什么麻烦,一直走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过,话说回来,你说那房子该不该拆吧,留着屋子露半截房茬好看啊,从城市规划、城市形象上讲,拆也是对的。至于行政违法了,我们承认,但那要看当时的大背景,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法规来衡量8年前的所作所为。”
檀武振:“拆迁办给我算过一回,就给13万元,老胡说是领导定的,我问哪个领导定的,依据是什么,他死活不答复。我看最后还得走强制执行这条路。”
记者:“还要到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崔建:(长安区法院行政庭庭长):“他可以找中院申请异地管辖,申请别的区法院强制执行。”
6. 违法拆迁背后的利益纠葛
张玉柱(原长安区拆迁办主任):“打通西大街,当时是政治任务,当时农行是个全国先进,经常有外地人来参观学习,连个路都不通,市里就想改造一下。”
1996年8月1日,石家庄市政府开了个会,研究“打通西大街问题”,张玉柱也参加了。
一周后,石家庄市政府办出了个《会议纪要》,其中关于西大街的有以下内容:
“长安区重视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从积极为城市建设做贡献的目标出发,提出了由区牵头打通西大街的新思路,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和鼓励。”
“鉴于西大街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打通后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是很多的情况,本着积极支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在配套费的减免和规划手续的办理中,市将给予优惠政策和照顾。西大街开通后,路两侧及规划绿地上可以搞临建,期限确定为8年,8年后如城市建设需要临建应无偿拆除。”
“打通西大街应体现长安区为城市建设做贡献,而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红线规划,拆迁安置、开通马路,临建补偿等等随后依次展开,可预料的经济利益争夺也就开始了。
王建国(原范安街拆迁户):“西大街离博物馆几十米、几百米,地理位置相当于金字塔的塔尖儿,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得很,谁说‘不是很多’?简直是瞎说八道。”
1997年,王建国住在离省博物馆几十米远的范安街18号,两层小楼,下面的门脸租给开游戏厅的,月收入3800元,楼上还分出一半租给别人。但在一声拆迁令下,随着自家房子被推倒,一切都化为乌有。
王建国:“政府说是建绿地,等我们一搬走,却是六通公司盖临建收租金了,而且拆迁证上没我家的名字,为这儿,我没少去拆迁办闹。”
王建国:“我就抓住一条,为什么拆了民房建临建?我赁着门脸好好的,你政府出面让开发商盖临建挣钱?你们说的绿地在哪里?”
一位知情人曾估算了一下,西大街打通后,两边的临建,一年的租金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
而打通西大街的费用,是有数的———就是给居民安置补偿。王建国告诉记者,拆迁户总共270多户,一户一户加起来就是了。这是总费用,其中在第一次红线内的,由市政府出了1000万元,路西有建行、农行的地方,两家出800万元。剩下的资金缺口应由长安区政府出,区里没钱,就想了个办法,谁出钱,就让谁受益,把规划中的路两侧盖临建,让投资人不吃亏。当时的石家庄市六通房地产公司,给区里写了个报告,愿意出800万元,为城市建设做贡献。
现在的西大街的数码大厦和路东的一溜三层临建都是六通的。
为此,六通房地产公司应该出800万元帮助政府完成拆迁安置。
具体六通这800万元怎么出,最后的收益怎样,外人不得而知。
张玉柱:“800万元应打到拆迁办的账上,但六通打到账上就很少一点,说用于安置拆迁户的经济适用房是他们的,就抵了,后来区政府一个领导让我们拆迁办再划几百万元给六通,我们没干。”
王学锋:“这你别问我,不是我办的,纪委专门查过这两笔400来万元的去向,还问我们有什么权力划给个人。”
胡宝安:“印象中上面说,剩80万元给拆迁办,其余都划走,为什么划、划给谁,咱不知道。”
檀武振:“拆了我的房,六通想建临建,我不让,还有不少范村拆迁户,一看他要建临建,就组织起来推了,后来六通退了一步,就空出我家还有另外两家的地出来。”
现在,这块所谓的“绿地”成了临时停车场,每天有长安治安服务处的人来收停车费。
◎记者手记
拆迁·钉子户·法治
小山
说实话,别看被炒得那么热,重庆“钉子户”还真不太具有标本的意义,因为这对夫妇有相当的能力(包括阻止强拆的动手能力和吸引媒体热议的能力),支撑那个孤岛样的小楼在那块“风水宝地”完好无缺地坚守,一守就是几年。
但更多的拆迁户可没这么“牛”。
比如檀武振,名义上是“钉子户”,但被拔了8年了,至今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重庆“钉子户”享受了法治的果实,檀武振只是见证了法治逐渐完善的进程,更多见证了一个普通公民物权保护的举步维艰。
檀武振的命运才是普通拆迁户的基本命运。
无论是行政执法的大环境还是小环境,8年前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那时的檀武振,在政府行政部门面前,显得是那么势单力薄。那时“经营城市”正当时,政府没钱,还要把城市建设得更好,不能落后,只好两步并作一步走。于是很多地方,片面地把“经营城市”理解成追求城市规划的利益最大化,以“人民”的名义“驱贫引富”的拆迁纠纷,越来越多。
拆老百姓的房子,为老板铺路,本不是城市经营者的初衷,但却成了不争的事实。本应享受城市发展成果和社会公正的拆迁户,反成了城市建设的“钉子”。一切都源于利益,政府有关部门的利益,开发商的利益,拆迁户自身的利益。
“政绩”算不算利益且不说,长安区拆迁办是有利益诉求的,因为这就是个事业编的自收自支单位(现在已经不是),作为一个部门,它要工作,还要生存的,就是说,它要在拆迁安置中获利的。
开发商要利益,拆迁户更要尽最大的可能寻求补偿。
如果几方达不成协议,谁能跳出利害谈公平?只有找人民法院了,那是“公民说理的最后去处”。
但最让檀武振伤心的就是他在基层法院的遭遇,他说,这比违法拆了自家的房子都让他气愤难平,因为个别人的行为,差点让他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8年,为了这个“非法拆迁”,他苦过,痛过,抗争过,失败过,但他相信,总有说理的地方。他相信,城市终究是人民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