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5月10日电 记者赵文明通讯员刘胜军信用卡被盗,消费者认为商家在刷卡时没有认真核对持卡人的签名,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4月5日18时59分,湖南株洲某银行职员龚先生收到一条由银联公司发来的短信,称他的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于一分钟前刷卡消费5646元。
随后,龚先生通过查询银行对账单发现,他的信用卡是被人在长沙百盛(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盗刷消费的。于是,他多次找到长沙百盛协商要求赔偿,但一直未果。
龚先生所使用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无需密码,签名确认即可。而在由警方调取的盗刷单据上,盗卡人的签名与龚先生卡上的签名虽然同是“龚勇”,但与龚先生所保留的信用卡复印件上个人签名档上的签名并非出自同一人之手。于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龚先生将长沙百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796元。
依据现行的中国银联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关协议,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应核对签名是否一致。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志员认为:“消费者自己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是有责任。但商家在没有认真核对签名的情况下就受理刷卡消费,一方面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对银联则是违约行为。”
按照国际惯例,信用卡消费一般是签名确认即可,但为了安全,国内有的银行也发行了需密码确认的信用卡。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1日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已受理此案,预计将在6月份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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