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测量,周先生购买的房子每个门口宽度都不够90厘米。
周先生在为高位截瘫的女儿购买房屋时,要求开发商将卧室、卫生间的门口加宽至90厘米,以便女儿乘轮椅通过。开发商当时同意了周先生的申请。但房屋建好后,周先生却发现,这些门口均不足90厘米,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开发商将涉案门口加宽至90厘米。
出生于1972年的周琴(化名)天生丽质,身材颀长,是一个惹人喜欢的女孩子。
1991年大学毕业后,周琴从事了近10年的财会工作。2001年,灾难降临在周琴身上,一场车祸使她成为高位截瘫的残疾人。
周琴的父亲周先生昨(10)日对记者说,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2003年他准备给女儿购买一套房子。在购买房屋时,考虑到女儿进出方便等因素,他要求开发商将房屋内卧室及卫生间的门口设计成净宽为90米,卫生间做成推拉门,以便女儿坐轮椅出入,并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特例申请。开发公司经多轮审批,签字同意了该申请。周先生说,除交纳70万余元的房款之外,他还交纳了装修差价费1744元。但在2006年6月验收房屋时,他和儿子惊讶地发现,室内各门口的宽度均不足90厘米。为此,他和儿子一起找到开发商交涉,要求将各门口的宽度加宽到90厘米,待修改并验收合格后再接收房屋。但经多次交涉,开发商均不同意修改。无奈之下,周先生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将涉案房门口的宽度加宽到90厘米。
开发商的代理人在开庭时表示,他们交付的房屋已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使用条件。被告方面已经按照“特例审批单”履行了相关责任,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主张没有理论依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实地测量了涉案房屋的卧室、卫生间门口,证实净尺寸均未达到约定标准。
判决理由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理应如约履行。
涉案房屋虽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由于开发商未按特例承诺内容履行其义务,导致周先生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使房屋逾期交付,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