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5月9日,随着瑞昌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一声宣判,站在被告席上的曾某痛哭不已。
2002年4月4日晚,曾某、丰某(已判刑)与另一伙伴在瑞昌市电影院门口边玩边闲聊,看着花花世界,再想到同村外出打工的伙伴过年时个个出手大方,他们便想一起出去打工。
“喂,你这面的去不去乡下啊?”当晚9时许,丰某叫来王某驾驶的面的开往城郊某村,途中另一伙伴下车回家。车行至半路,曾某和丰某叫停车,王某喜滋滋地准备收车费时,却听见曾某说:“我还没有钱用呢!”
曾某让司机王某把钱和手机拿出来,王某也哭穷。曾某他们不信,丰某便从曾某身上拿出一把刀,王某被逼无奈只好将身上仅有的33元钱和一部手机交给丰某,随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2007年2月28日,逃亡在广东打工的曾某被抓获归案。(张子弘记者黄浦江)
律师点评: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虽然只是33元钱和一部手机,但曾某的行为还是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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