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的余某与余某某于2005年9月合伙经营一果园,2006年5月双方协商散伙不成,余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散伙,由申请人余某经营果园并返还被执行人余某某的投资款及工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某某不肯退伙,一直还在经营该果园。
星子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促使当事人协商,客观评价双方经营果园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邀请残联、乡村领导进行调解。5月9日,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余某某经营果园并分期返还申请人余某投资款。(查伟华记者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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