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因撤销或合并产生的超编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前退休。这是5月13日记者从辽宁省人事厅了解到的。
据了解,事业单位因撤销或合并产生的超编人员,原在编在职人员中,截至实施改革起始时间止,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龄满20年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不再按事业单位管理后,原在编在职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变,津贴补贴按退休人员办理。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的待遇,低于本人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记者李莉)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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