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检察员受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派,参加了本次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违法嫌疑人王建华(化名)涉嫌嫖娼一案的聆询,本次聆询程序公正合法,本检察员对本次聆询没有异议。”这是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赵行湛在近日的劳教聆询程序中发表的监督意见。
走进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记者发现赵行湛的桌子上放着一本厚厚的常州市劳动教养办公室提供的今年一季度全市劳动教养决定书。“这本决定书里共有133个案例,我们都要逐一进行备案审查,并及时向市劳动教养办公室提出反馈意见。”赵行湛向记者介绍说,“我们的审查事项主要有3项,一是审查违法行为是纳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二是审查劳动教养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的程序是否合法。”
除每月实施劳动教养决定书备案审查机制外,该市检察院还积极推行对劳动教养聆询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并与常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劳动教养聆询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要求,市检察院在收到市劳教办出具的《聆询通知书》后,就要指派检察官到场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公诉人的庭审,检察官不再是指控者,而完全是个监督者,对于这样的监督要求严谨、规范,整个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赵行湛说。对劳动教养聆询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前,要求检察官必须先熟悉案情,并把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充实聆询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在聆询过程中,检察官要着检察制服,使用规范化的法律语言,并充分听取聆询参与者的意见,维护聆询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聆询过程中发现实体或程序上有问题的,应要求暂停聆询,向检察长汇报后,对聆询主持人及聆询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在聆询程序结束后,检察官应当出具书面聆询监督意见,并对劳教办的处理决定进行跟踪监督。
截至今年5月,该市检察院已派员参加了2起对劳动教养案件聆询程序的法律监督活动,并完成了对今年一季度全市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备案审查。那么,这项工作的初步实施效果究竟如何?赵行湛没有直接回答记者的提问,而是拨通了常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沈霞的电话。
“请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案件实施法律监督,这是我们常州政法系统在全省、乃至全国的一个亮点。”沈霞谈及此事非常自豪,“检察院的监督对我们的工作促进非常大。以前实施劳动教养,在外人看来往往是我们公安局一家说了算,现在有了检察官的监督,我们在外部压力上减轻了些,增加了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促使我们公安干警处理劳教案件时,在实体、程序上更加谨慎,注重细节,工作也就更规范了。”
“开展这项法律监督工作,旨在有效拓宽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对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检察监督作用,切实保护拟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下一步,我们将从以往有选择地监督劳动教养案件的聆询,扩大到对每起这样的聆询案件进行监督,推进这项特色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常州市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李乐平对这项工作充满信心。
通讯员 常检轩 蒋益
本报记者 童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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