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交易佣金收取问题,有些新股民来电反映,不明白为何佣金率全国不是统一标准?
其实,我国佣金变革有段“古”。
早在2002年5月1日之前,我国证券交易采用的是按买卖双向收取3.5‰的固定佣金标准。
由于2000年前后,我国证券市场趋热,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大打“佣金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证监会当即制止了此类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后,证监会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方案。
200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有关佣金的收取有以下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
由此我国明确规定了佣金收取的上限———3‰和下限———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至于具体标准则可在此区间内浮动。
此举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按买卖双向统一收取3.5‰),也改变了我国较高的佣金水平(当时我国佣金标准仅低于巴基斯坦5‰位居世界第二位),成为我国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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