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17日讯
海淀区检察院调研分析显示——
两年114名在校大学生被批捕
上表显示了近两年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数。其中,盗窃案43件,故意伤害案15件,寻衅滋事15件,抢劫5件,强奸2件。其他包括抢夺、妨害公务、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5件。
检察官对案件分析发现,在校大学生近两年的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侵财型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共52件。(见右下表二)
从表中可见,在52件侵财型案件中,盗窃案所占比例较大,有43件,占侵财型案件的82.69%。盗窃案发地点集中,主要集中在教学楼的自习室、图书馆、宿舍等学生主要活动区,犯罪嫌疑人趁这些地方无人或少人之际下手。较多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
如中央民族大学物理系学生吴晓,多次在学校自习室趁同学临时出教室之际,窃取手机及钱包等,其中在批捕阶段认定的四次盗窃中,涉案金额已达4000余元。
又如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刘磊,趁宿舍无人之际,先后三次窃取同宿舍同学手机,四部手机共价值11633元。
2、故意伤害案多由各种小纠纷诱发。
这些小纠纷多是口角纠纷、债务纠纷、赔偿纠纷、交友纠纷等。
如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学生张文,在本校一学生宿舍内,因说话声音大,影响吴某打电话并发生口角,之后张文故意再次激怒吴某,二人互殴,张文用事先备好的剪刀扎伤吴某。
又如北京东方大学旅游系学生陈浩,一次打篮球过程中将一部MP3交魏某保管,后该MP3被篮球砸坏,双方对赔偿问题起争执,陈浩遂从教室找到一根铁质椅子腿,在学校操场将魏某头部打伤。
3、寻衅滋事案多因酒后失控造成。
在校大学生所犯非侵财型的33件案件中,酒后犯案的就有16件。
如北京工商大学学生王军、王奇、宋凡,酒后将海淀区阜成路、增光路、阜北街等处的电话亭、电话听筒、出租车站牌、护栏、广告宣传栏等物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0元。
此项调查与统计,也分析了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三方面原因。
大学生自身5个不良心理——
1 虚荣心理
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产生过分虚荣心理,并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犯罪。
如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系学生华君,先后三次窃取同学的现金,还有一次窃取了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侦查人员问华君作案原因,他回答“想弄点钱,图一时虚荣”。
2 攀比心理
过强的竞争意识在有些大学生身上转变为不良的攀比心理,且这种攀比是在物质享受方面。
如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黄杰,趁同学上课之机,溜回新生公寓,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一台、收音机一部、DVD光碟20余张,步步高复读机一部、康柏外置软驱一部,上述被盗物品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9952元。之后他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把笔记本电脑卖出,并用所得赃款买了三星牌MP3一部,铁三角牌耳机一个。他用赃款所购的物品都是名牌产品,可见黄杰盗窃不是因为生活困窘,而是为了物质享受。
3盲从心理
在遇到问题时,有些大学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不能独立做出正确判断,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产生盲目从众心理。如果周围的影响为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在盲目不清的情况下,陷入犯罪泥潭。
如北京东方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系学生单海、吴冰、白林、赵伟,到海淀区一家拉面馆就餐。因服务员倒水慢,四人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又与店内服务员发生推搡及轻微殴打。随后四人纠集该校学生彭小明等多人回到拉面馆,随意打砸店内门窗、桌椅等物品。当问彭小明为什么砸店时,他的回答是:“我也不知道。别人开始砸,我也就跟着砸了。”
4报复心理
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控制过激行为,还产生报复心理,犯下更大的错误。
如北京市达德研修学院自考学生宋程与杨凯,在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网管发生争执,之后宋、杨打电话纠集其舍友黄山、范兴、张力到网吧闹事,冲突中范兴持刀将拉架的人扎伤。
又如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学生潘新,酒后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吵,就将一酒瓶扔到王某额头上,造成其颅骨骨折。
5 嫉妒心理
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进入强者如云的大学后,感到了压力。他们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又引起对自我的怀疑,久之造成不健康心理。
如学生付宁,六次盗窃同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MP3播放器、内存条、电子词典、CPU以及现金等财物。他供述以上犯罪动机时说:“我平时学习挺努力的,但学习成绩或单科成绩总比不过他们,我心里不平衡,看他们比我强我就受不了,所以偷他们东西。看别人丢了东西很着急,很痛苦,我就会觉得很满足。”
学校教育管理原因——
一些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以及学生管理方面,出现某种程度的不足甚至失职。
如某理工科大学在读博士孙华盗窃案。从案卷中反映,孙华于2002年及2005年曾有两次行窃的不良记录,第一次偷同室友的书包,第二次偷钱包,由于情节较轻、学校力保,未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之后学校却未尽到切实教育的责任,帮助孙华远离犯罪。2006年,孙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行窃,此次直接从别人的银行卡中盗取18000元,该校又以孙华在校学习表现良好,请求从宽取保,检察院这次未予采纳。
又如另一所理工科大学机电学院学生吴靓,利用本校对挂号信件管理不严的疏漏,领走他人的挂号信,并窃取信内新办的信用卡透支消费。
社会不良因素诱导——
必须看到,社会上正滋生着各种不良的欲求,如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挥霍享受欲、权位欲、支配欲等,大学生如果没有得到适当有效的价值引导,就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影响。
如美国英语语言学院学生林凌,盗窃别人放于屋内的黑色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而她盗窃目的,是要把这个高档手机留作己用。林凌的犯罪,不得不说是受到了社会上高消费的不良风气影响。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的学校问题,均会及时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并本着对失足学生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原则,对大学生犯罪案件实行慎捕慎刑。检察院和大专院校应加强共建活动,开展普法讲座及法律咨询,同时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本文中大学生姓名均为化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梁彤 )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