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记者 梅楠 实习生 崔婷婷 通讯员张学莉周琪)江苏沛县一林场未偿付职工工资,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林场职工于近日将沛县劳动局和第三人大沙河林场告上法庭,最终经徐州鼓楼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该县大沙河林场因未偿付职工工资,引起职工不满。该林场众多职工遂要求沛县劳动局督促林场支付工资,但县劳动局始终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2005年4月21日,独守景等54名林场职工将县劳动局和第三人大沙河林场告上法庭。经审理,徐州九里区法院判决县劳动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2005年8月4日,县劳动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林场限期改正。然而去年3月1日,县劳动局作出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认为林场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撤销了前一份指令书。同月10日,该局又连出两份文件,一份文件是该局于去年3月1日出具的决定书存在案件名称填写错误,将予以撤销。另一份文件是针对独守景、李本平等54名职工的投诉而作出的“告知书”,告知职工“因沛县大沙河林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李本平等63名职工认为,县劳动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工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劳动局的于去年3月10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于今年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劳动局去年3月10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5月9日该案经徐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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