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诉称一审违反诉讼程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奶”撤诉 王静脱罪
“女大学生告父亲包二奶”追踪
本报讯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引起了李翠莲的不满,去年8月份李翠莲起诉王静侮辱诽谤,2006年12月20日定陶县法院作出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的一审判决之后,王静提起上诉。
2006年8月14日,李翠莲以王静犯侮辱罪、诽谤罪为由,向定陶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翠莲的代理人认为,由于王静的恶意炒作,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度成为社会热点。王静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李翠莲,给其人格、名誉造成巨大伤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十分恶劣。定陶县法院在审理后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静犯侮辱罪,判处管制二年;王静在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删除所有侮辱自诉人李翠莲的文章。
一审判决之后王静不服,以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属最高法院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应判其无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2007年4月19日,菏泽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做出裁定,撤销山东省定陶县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定陶县法院重新审判。
就在定陶县法院重新审理的过程中,自诉人李翠莲提出撤诉申请。5月17日,定陶县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做出准许自诉人李翠莲撤诉的裁定。《山东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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