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石家庄举行。备受关注的《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河北是全国首家对此立法的省份。
按照法律解释,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条例(草案)》出台条件已成熟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宝文介绍说,《劳动法》颁布后,特别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便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这项制度逐渐成熟。目前,已有4.5万多家企业试行这一制度,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充分认可。
据介绍,《条例(草案)》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职工利益。近年来,我省小型企业数量大量增加,企业职工人数少且大部分职工素质偏低,企业工会人员力量薄弱。目前,由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等种种现状,这项工作还存在覆盖面较低、规范程度和作用发挥不太理想等问题。我省希望以此《条例》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此次立法历时三年半,多次进行修改。该《条例》规定企业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草案)》执法主体: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第六条将执法主体确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负责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配合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按照规定,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他职工代表担任;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草案第九条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工资管理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学徒期、加班和节假日工资可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
(八)加班和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十二)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劳动报酬事项
工资标准最终要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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