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索赔房子的新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新闻,它的背后,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变迁。这就是《公证法》。
苏州七旬老太可以从《公证法》中获得力量。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则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这些方面,应能够引起以苏州七旬老太为代表的民众的关注,特别是“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办理公证的原则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等等话语。
回顾这条新闻,苏州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直接原因就是,在没有她参与的情况下,苏州相城区公证处开出了一张公证书,“证明”是她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显见,公证处之所以成为被告,在“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以及“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上的失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虽然不能凭空指责该公证处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一项公证即产生一笔不菲的公证费,如果公证程序漏洞百出,仍然会引发公众联想。何况,以营利为目的,的确是国内公证领域的一条暗流。以民众买房来说,未见公证人员一面,公证书即由开发商办好,这类事情非常普遍。虽然公证程序漏洞百出,不一定是为了营利,但为了营利,必然荒废程序,对法律条款置之不顾。
如果公证最后被简洁到收费和交费,其他环节一概忽略,那么,这样的公证价值何在?“西安彩票案”公证员在三个环节出现严重失误,导致一大公共事件发生,引发社会震荡,殷鉴不远。
公证作为一项信用制度,检讨该领域的“失误”,从法律上予以修补十分必要,但不尽于此。公证必须为社会守住信用底线。“西安彩票案”的发生,或可归因于《公证法》尚未通过,但是公证的把关力量的软弱,却在这部被深为冀望的法律施行之后,一再显现,又如何解释?
诚然,信用是法律义务和责任。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重提信用底线,简单的要求,是期望公证部门抱一部《论语》上课,教公证人员起码勿做无信之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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