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用公款炒股,并将赢利的近60万元据为己有,张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北京市一中院将这笔赢利认定为贪污数额,并以贪污罪等3项罪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张某原为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挪用的炒股本金,虽然最终回到了其单位,但炒股赢利理应为其单位所有。张某将赢利截留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其中,张某因贪污罪被判处的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挪公款炒股,赢利为何按贪污计?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款炒股的赢利属于国有资金的收益,其性质仍为公款。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贪污罪。(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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