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26日电(记者谢云挺 危玮)如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浙江有关单位、地区的领导可能无望晋职晋级。浙江拟用立法手段进一步强化这项工作。
25日提请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指出,有关单位、地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享光介绍,根据近些年来浙江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修订草案这次新增和修改了多条内容,其中包括把综治工作目标考核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增强综治工作考核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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