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多判缓刑 打击渎职犯罪须破惩治不力局面
在百度网输入“17倍”,满屏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的话:“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比起人们深恶痛绝的官员贪污,公务员渎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无疑让人震惊。宋寒松解释了17倍的由来:“我们把贪污贿赂的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
虽然由于贪污贿赂数额的提高,这个比例现在减至3倍,但这个数字还是让渎职侵权犯罪一下变得尽人皆知。
惩治“钱不揣腰包”的腐败
2003年,福建省某县林业局下属林业总公司改制。时任局长的王某考虑到林业机构庞大,经费困难,而企业改制、改革都需要大笔资金,于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决定由林业总公司木材经营部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和木制品代办运输证业务,并要求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在局长的明确“指示”下,木材经营部采取制造“空伐区”和“虚盘仓”等手段,通过林业局相关部门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2277余立方米和木质品1.6万余立方米代办木材运输证,获取代办费50余万元,“金税费”208余万元。
2006年,王某被判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在很多人看来,王某的行为是在林业局各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的,没有暗箱操作;百万余元的收入,王某也没有中饱私囊。王某只不过是为了维护本部门利益,是“为公”谋利。然而,王某的做法致使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和木制品合法化,扰乱了正常的林政管理秩序。
对渎职行为的容忍、“谅解”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坦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三难一大”(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没有得到良好地解决,“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讲法外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
然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造成几千万元、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
广东省兴宁县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两亿多元。根据统计,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宋寒松接受采访时表示,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都是严重的职务犯罪。
[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