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基本公共服务如何均等化
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是我们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
文/丁元竹(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六中全会决定》)中,对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详尽的阐述。
同样,《六中全会决定》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第一,我国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来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当前我国的公共服务中,哪些是当前必须实现均等化的?第三,在这些公共服务中,应当选择哪些作为最基本公共服务?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最低标准是什么?中央政府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和模式是什么?第四,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工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更具有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因为他们更直接、更理解居民需求,而中央政府主要负担转移支付,或建立均等化的项目基金来帮助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全社会要对均等化的标准形成共识,这些共识包括:均等化体系必须是简洁的;必须集中在单一目标上;均等化的产出必须基于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和公众评价;均等化标准必须基于财政能力均等化;均等化的标准必须建立在政治共识基础上;合理的制度化安排。
确定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基于三个原则:现实性原则,应当从我国现阶段的历史特点出发,根据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确认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国际性原则,一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来建立我们的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在确定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时,也需要与国际接轨;法制化原则,确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依据我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比如,《六中全会决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依据,另外,宪法也是我们应当考虑的。
首先,从现实性原则来看,从我国现阶段的历史特点看,当前我国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就业继续处于高压状态,社会保障不完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薄弱,教育普及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社会事业落后,“两基”目标尚未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文化体育设施十分匮乏。我国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均衡。在公共服务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分配也存在失衡问题。广大弱势群体不能充分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与强势群体享受的公共服务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
其次,从国际性原则来看,不同的国家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加拿大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作为联邦政府财政均等化的主要项目。印度尼西亚把初等教育和公路设施列为政府财政均等化的内容。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清洁水、卫生设施、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南非把基本教育和初级医疗定义为基本社会服务,同时也讨论了饮用水、卫生设施、营养、社会福利和公共工作项目,把它们部分地作为基本社会服务。
再次,从法制化原则看。很多国家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国家法律,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联系在一起。澳大利亚是依据澳大利亚联邦法。在加拿大、德国、瑞士和意大利是依据宪法。例如,均等化是加拿大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加强均等化将加强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能力,是联邦政府的基础。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资实际上是经济福祉的投资,也是生产力资源得以持续的前提。均等化就是为了支撑这个目标。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相联系的基本公共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就业培训、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济、教育。
总之,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际经验和我国宪法以及《六中全会决定》,应当把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界定在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和养老保险。而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是我们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