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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房贷 每年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还贷总额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李凌翌)本报自推出“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栏目以来,收到了不少热心读者的提问。今天,我们从这些问题中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公开回复。与此同时,如果市民对公积金存在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咨询电话86279276、86279399(归集)和86279181(委贷)进行咨询,或者将您的问题发至cdrb00@126.com。

  案例一:我和爱人都是教师,现在我们买了一套住房,想提取公积金还贷,我们都是在2006年9月才开始缴纳公积金,请问何时能够提取?能够提取多少?

  答:单位职工缴存公积金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只要有结息金额同时符合提取条件就可以提取公积金。正在偿还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其一年的还贷总额且每年只受理一次。

  案例二:单位一直在给我缴纳公积金,但目前我即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成都,一两年之内不打算就业,且未来不打算在四川省内购房。请问我是否能够提取出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答:这种情况下你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中心托管。只要你有符合中心提取条件的购房行为就可以凭相关材料来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如果没有购房行为,同时你仍未就业,三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户三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凭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失业证、职工本人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本人身份证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案例三:我是在县级机关工作了10余年的合同制工人,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住房公积金,请问,单位应该为我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单位应该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所以,聘用人员也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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