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
核心提示
2001年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利用职权之便为国外某银行顺利包销欧元债券大开绿灯。事后有证据证明,徐曾三次接受该银行雇员刘敏总计美元12.8万元的贿赂款。据了解,涉案人刘敏以及其供职银行并未因此案受到任何追究。
经过《财经》记者近半年的跟踪调查,该案背后隐藏的一宗跨国商业贿赂大案日前浮出水面。
案情回放
受贿200多万被判刑
徐放鸣案于2006年9月15日一审宣判。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中载明,徐放鸣分四次收受北京诚奥达公司法人代表韩冰贿赂款总计人民币20万元、美元10.8万元;此外,徐放鸣还分三次收受一个名叫“刘敏”的女子给予的贿赂款,总计美元12.8万元,并为刘所在企业谋取了利益。法院以受贿总计人民币215.3万余元,判处徐放鸣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徐放鸣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后者未开庭,经过书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全部予以确认;但鉴于徐放鸣“犯罪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而且“认罪态度较好”、“亲属积极退缴受贿款项”等情节,于2006年11月10日二审改判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记者追踪
细节引出神秘企业
徐放鸣案两份判决书量刑不一,但认定事实完全相同。
一个细节是,两份判决书中均未点明行贿者之一刘敏所服务的企业,仅指出,“1999年至2001年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副司长、金融司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敏的请托,为其所在企业谋取了利益。”
2007年1月12日,徐放鸣案的行贿者之一韩冰,被检方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被控罪名为“单位行贿”。但同是徐放鸣案行贿者的刘敏,却不在起诉之列。
刘敏何许人也?为何司法机关对刘所服务的企业语焉不详?《财经》记者就此深入跟踪调查,终获知刘敏系法籍华裔女子,年近40岁,其涉案时效力于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SA)。
寻租外债发行遇“猎手”
对于徐放鸣、刘敏之间的非法交易,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书作了详细记载。
刘敏行贿之举,同法国巴黎银行成为中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承销商之一不无关系。
据刘敏的证言,其所供职的外资企业与财政部有业务合作关系。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末,徐放鸣向刘敏暗示自己的薪酬较低,刘提出可以给予徐放鸣钱款。于是,1999年6月、8月及2000年8月,刘敏以为徐放鸣之子提供出国费用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共计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转入徐放鸣指定的境外账户中。
由北京市政法委编写、已公开出版的“北京反腐倡廉法制教育丛书”,则从另一个渠道透露出,刘敏当时的身份为法国巴黎银行驻香港的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亦直接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法院认定其行贿与此职务及所在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相关资料显示,中国以财政部名义向国际社会发行债券始于1997年,发行过等值5亿美元的德国马克债券和5亿美元全球债券;1998年发行了10亿美元的全球债券。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直到2001年5月才再次发行了等值15亿美元的欧洲债券。分别是期限为十年期10亿美元债券和五年期5.5亿欧元债券(当时汇率等值5亿美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1年的欧洲债券发行,财政部最终拟定由美资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负责美元债券的承销,欧元债券部分则由法国巴黎银行、德国德意志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包销。
徐放鸣与刘敏的非法交易,正发生在2001年发行欧元债券运作期间。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2000年,法国巴黎银行正式成为中国首次发行欧元债券的三大承销银行之一。
徐放鸣案的检方卷宗显示,1999年至2001年间,身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的刘敏,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由于各家银行竞争很激烈,迫于业绩压力的刘敏决定买通徐放鸣。检方查证,刘敏在提供贿赂之后,要求徐放鸣在财政部确定外债发行主承销商的过程中,“不要对法国巴黎银行持反对意见”。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书亦载明:“财政部金融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务院批件、财政部签报及合同等书证显示:1999年至2001年间,财政部与刘敏所在的外资企业有业务关系,徐放鸣分管该项业务。”
同是行贿人命运却不同
据知情人士介绍,刘敏与徐放鸣相识,是通过徐案的另一行贿人韩冰引见的。
韩冰早年曾任外经贸部下属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处副处长,与徐放鸣相识于1988年。彼时两人一起赴日本考察,异国他乡的生活、相似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环境使他们成为密友。数年后,韩冰下海经商,创办北京诚奥达公司。在“农发行租赁案”中,该公司经徐放鸣两次帮助获利近千万元,作为回报,韩冰向徐行贿约109万余元人民币。
而在刘敏行贿徐放鸣案中,韩冰始终是以中间人身份出现:据刘敏供述,1999年6月17日、1999年8月25日、2000年8月1日,她三次通过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向韩冰在香港开设的汇丰银行和高盛国际股票账户汇共计128040美元。这笔钱正是后来给徐放鸣的12.8万美元,而另40美元为手续费。
韩冰亦在受审中证实,1999年上半年,徐放鸣对他说,刘敏要借其账户汇一笔钱。为避免账户内资金混淆,韩冰在自己的高盛国际股票账户下加开了一个账户,名称上以HANBINGNO1和HANBINGNO2加以区分。刘敏所用账户为后者。案发后,该款已全部交给了侦查机关。
2007年1月12日,因向徐放鸣行贿109万余元,韩冰被起诉至北京一中院,被控罪名为“单位行贿”。但同样向徐放鸣行贿的刘敏,却不在起诉之列。《财经》记者获悉,韩冰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颇引人注目的是,徐放鸣于2005年6月30日案发被捕,至2006年初即已由检方提起公诉。但在此后的2006年5月24日,法国巴黎银行高调宣布:刘敏被委任为该行中国资本市场负责人,以拓展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份额。
不过,时至2006年9月中旬,即徐放鸣案一审宣判时,刘敏已离开法国巴黎银行。《财经》记者通过众多渠道获知,刘敏离任后亦未因徐放鸣案受到任何追究。
针对《财经》记者关于刘敏案的采访,法国巴黎银行东北亚洲区企业传讯部经理陈素馨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称:“刘敏女士目前已不再是我行职员,我们不便就此做出评论。”
法国巴黎银行是欧元区第一大银行,其在华历史颇为久远,早于1860年即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办事处。刘敏所服务的该行定息收益部拥有1300人,其中亚洲区300余人。
专家分析
刘敏为何未被起诉
徐放鸣一审代理律师张庆方认为,检方是否起诉刘敏,视其情节轻重和个人表现而定。
接近检方专案组的人士则称,刘敏未被刑事追究,实际考虑到外交政策及贸易合作等多重因素。此前的惯例是,一些企业高管的跨国行贿行为一般仅受行政处罚,而未在公诉之列。
《财经》记者,刘敏系法籍华裔。早在1997年,法国作为成员国之一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正式通过了《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其第一条即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视为“严重犯罪”,对其制裁可包括刑事追究或经济处罚,以及民事或行政制裁。针对司法管辖权限,该公约规定可由所涉国提出请求,当事各方协商确定。
但事实上,刘敏行贿中国财政部官员一事,由于中国司法机关并未对外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无论刘敏本人,亦或其供职的法国巴黎银行,均未受到法国官方或OECD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