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制度惠及四千万困难群众 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今年3月初,41岁的福建省福安市上白石镇姜家山村村民林丽姿,从银行领出了一家三口今年第一季度的低保金400元。2003年前后,她的公公、婆婆、丈夫先后患癌症去世,留给她的是一堆债务及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
2004年1月,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对全省范围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据统计,2004年7月,福建省农村低保人数达到75.3万人,实现应保尽保。3年来,全省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每年保持在75万左右,约占农村总人口的3.25%,全省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超过10亿元。
今年1月,福建省政府宣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这一省定标准目前是全国最高的。随着标准的提高,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增加了4万人。
福建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低保制度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更加重视,多次强调要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目前,在城市,我国已普遍建立起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到今年4月,城市低保对象已经达到2239.6万人。去年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224.2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69.6元,比上年提高8.7%。城市低保对象连续4年稳定在2200多万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了平稳运行时期。
在农村,我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和2133个县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今年4月,低保对象达到1815万人。2006年共有325.8万户、775.8万人得到了特困救助。
目前,各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健全,绝大多数省市区基本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这一制度已惠及四千万城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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