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海鹰、薛艳军假记者敲诈案,昨日一审宣判。
被告人杜海鹰系朔州市朔城区南泉村人。被告人薛艳军系山西省柳林县关则沟村人,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电建二公司工人。2006年12月15日,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吕梁市公安局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5日,杜海鹰与薛艳军分别持山西画报社新闻采访证、中国法治新闻工作证(均为假证),从朔州市来到吕梁市柳林县,租车到柳林县寨东煤检站用摄像机拍摄了一些镜头。回到柳林后,杜海鹰写了一篇名为《过车不拦、登记不全、罚交不分》的文章并打印出来,与煤检站负责人联系,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曝光煤检站存在的诸多问题相要挟,向该站索要现金5000元,杜海鹰得3000元,薛艳军得2000元。
同年11月9日,杜、薛二被告人窜至孝义市温家庄超限检测点,采用同样的手段,杜海鹰编写题为《以罚代卸、既罚又卸、不罚不卸》的稿件,以要在周五的报纸上刊登相要挟,要求该检测点支付35000元至40000元的版面损失费。检测点工作人员将现金15000元拿到二被告人居住的宾馆,杜海鹰将现金装起,不久即被公安人员抓获。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海鹰、薛艳军采用将稿件在新闻媒体曝光的手段要挟他人,索取人民币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海鹰编写稿件,给受害单位打电话、发信息,具体实施要挟、勒索钱财的行为,且得款18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艳军协助杜海鹰拍摄、租车、提供信息,得款2000元,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海鹰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薛艳军有期徒刑一年。(王卫华)
(来源:山西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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