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0日专电(记者刘浦泉)记者30日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如果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那么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除应当返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当按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这一合同文本还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与买受人共同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交接,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合同约定的一方缴纳。对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热等费用,在房屋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自行成交和经纪成交两个版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局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推行使用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共同制定的,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交易活动。
据介绍,存量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就是二手房。近年来,北京市存量房交易量逐年增长。2006年,全市存量房成交量为78120套,同比增长约10%。由于存量房交易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当前交易中买卖双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很不规范,因而极易引发纠纷。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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