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的桂老汉经人介绍与胡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住进了“买”来的房屋,后因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南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实属一份租赁协议,故判决解除协议,桂老汉将2间房屋返还给胡先生,胡先生返还桂老汉8500元。
两间房屋生纠纷
1996年4月25日,单身的桂老汉与胡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胡先生对2间房屋实施全装修,装修款1.2万元,连同旧房价5000元,共1.7万元由桂老汉承担;桂老汉百年之后,房屋产权归胡先生所有,桂老汉亲属无权过问;桂老汉生前享有绝对房产权,但无权变卖、出让或转租等。
装修完工后,桂老汉住进了上述房屋内。后因桂老汉需对房屋修缮,双方为权属发生争议。去年11月,桂老汉起诉法院要求解决。
是买卖还是租赁
在法庭上,桂老汉诉称,讼争房屋是胡先生以1.7万元价格卖给自己的,之后自己一直居住在里面。最近他准备修缮房屋,却遭到胡先生的阻挠,胡还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由于胡先生的干涉致使自己无法再居住,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胡先生返还房款1.7万元。
胡先生辩称,自己与桂老汉的确签订过协议,但并不是将房屋卖给桂老汉,而是由桂老汉出5000元住到老(故世),1.2万元是桂老汉付的房屋修理费,现桂老汉要求搬出房屋,他也不强求,但不同意返还房款。此外,自己反诉要求桂老汉承担199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搬出日止,每月按3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桂老汉针对胡先生的反诉,认为双方是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故要求驳回胡先生的反诉。
法院判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协议的名称为房屋买卖,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其实质是桂老汉出资1.7万元居住在被告的2间平房内,直至终年止的租赁协议。现双方发生纠纷,桂老汉要求解除协议,胡先生也不强求桂老汉居住,故法院依法予以解除。
由于双方协议约定,桂老汉出资1.7万元租赁房屋,使用年限至其终年,现合同解除,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桂老汉实际应支付胡先生房屋使用费8500元,胡先生应返还桂老汉85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是一份租赁协议,为何会引发争议?主要是桂老汉在签订协议时,注重了形式要件,而忽视了实质内容,结果诚心买房居住养老,却不知道实质是租赁而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产权,从而引来不必要的房屋权属纠纷。在此提醒人们在签订任何协议时,一定要从形式到内容仔细斟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江跃中特约通讯员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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