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31日讯
(记者王亚琴通讯员汪伟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并按《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的规定享受社会医疗补助待遇。
《通知》中规定,由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且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退休(或退职)人员(统称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一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退休人员;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简称“个人身份退休人员”)。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连续亏损3年以上,上年度不能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册职工工资的;已经依法破产、关闭(事业单位为撤消)和改制(事业单位为转制)后无法人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关闭单位”),完全无债务清偿能力的。
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纳办法:对“关闭单位”,属国有单位的,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他情形,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非“关闭单位”,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单位支付,单位无能力缴纳的,可先由退休人员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偿还;“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
(来源:海口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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