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倪艳)《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昨天二审通过,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昨天下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新增了牵犬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的规定,否则犬只伤亡,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牵犬人不守交规致犬只伤亡,后果自负
近几年,有关汽车、摩托车撞死、撞伤狗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国家有关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明文规定。在听取了二审时一些委员的建议后,表决稿增加了明确牵犬人责任的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即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如果违反此条规定,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
此外,在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得注意以下规定:每户限养犬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虐待遗弃犬只处20—200元罚款
《条例》也对养犬人和犬只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比如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如果虐待、遗弃所养犬只,有关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1000元的罚款,如果是在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还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
省人大批准后会留两个月以上的处理期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太阳告诉记者,二审通过的《条例》,将提交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预计将于7月召开。如果一次性通过,再确定正式施行的时间。从通过到施行,最起码会留有两个月的时间,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不符合规定的犬只种类和数量的市民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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