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考量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看二者在概念上的位阶关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个中位概念,其上位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立法理念、执法理念、司法理念、守法理念等,其下位概念包括刑事司法理念、民事司法理念、行政司法理念等。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
目前,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还处于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它是一个发展的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党的领导、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为民、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司法职业化等。其中,党的领导、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
二、法官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必要性
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审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法官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首先,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其次,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确保审判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第三,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解决审判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客观需要。
三、法官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践要求
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关键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委编写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等。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的内涵,做到“德化于内心、德化于行为”。在最近一段时期,人民法官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当做到“五个实现”:
1、实现把审判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做到审判工作围绕党的工作中心、服务于国家的工作大局,其核心目标就是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2、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人民群众评价法官的审判工作,更愿意以道德层面的合理性和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而很少以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法律评价标准和人民群众道德评价标准错位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和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差异,积极引导两者之间不断地科学统一。
3、实现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要求。要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切切实实的司法便利。一要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二要加大解决涉诉信访工作的力度,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处”;三要努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让“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4、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一要积极作为。法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审判权,应当积极地履行审判职责,切实担负起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政治责任。具体来说,法官应当更加关注纠纷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案件的审结;二要量力而行。在穷尽司法手段和其他必要手段的情况下,法官的社会责任不可能无限延伸,纠纷解决的事实风险不能由法官和法院承担。因此,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宣传,促使当事人把纠纷解决期望值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5、实现廉洁司法的社会期望。广大法官要以《法官职业道德》为标准,努力践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律己修身、树廉制欲,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自觉抵御诱惑,确保廉洁司法。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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