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状告《购物导报·完全娱乐》周刊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一案有了一审结果。昨天,丰台法院认为《购物导报》的报道不存在侵权,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张钰诉称,去年12月3日,该周刊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为标题报道了她被聘为某网站专栏作者一事。
张钰认为,此事会使公众对她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此外,该报道还刊登了她的身份证,也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她请求法院判令《购物导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购物导报》社辩称,他们的报道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是记者依据网站提供的录音带、合同、照片进行报道,且无侮辱性言词。同时,张钰是公众人物,对她的名誉权的侵害理应适用“事实恶意”的原则,她应“容忍与理解”对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
法院认为,《购物导报》的报道,虽与事实略有出入,但基本事实真实存在。该报道中存在的出入,并不能造成社会对张钰的评价降低,报道中没有损害张钰人格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侵害了张钰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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