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2年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大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为此,笔者专访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
市场经济进入中级阶段
问:为什么这部破产法的实施得到如此多的关注,作为法律起草小组成员,您如何评价?
李曙光:严格意义上讲,现在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为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上了一个台阶:这部破产法实施之前,中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在,可以说进入了中级阶段。
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破产法是关乎“死”的法律,没有死亡的威慑,哪有对生存的敬畏?市场经济秩序何以确立?良好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制的市场经济,没有破产法,市场经济就没有基本的良法、没有基本的稳定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就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母法、基本法,其他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建构在其基础之上。新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的一个大缺口。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
问:国外一些观点认为,因为政府大量补贴,许多本应破产的国企还可以生存。新的破产法实施后是否还存在这一问题?
李曙光:新破产法实施后,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都会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国有企业的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到今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退出破产事务。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里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金融机构破产有特殊规定
问:原来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新的破产法为何在附则中进行明确规定?
李曙光:随着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几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如近年来发生的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破产与德隆危机,即暴露了中国现有金融机构潜在的破产危机。而且一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新增的不良资产还在大量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将会为这些所谓的金融机构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
因此,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其接管、托管或破产清算、重整事宜,要分别报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首次引入企业重整制度
问:在新的破产法中,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对企业有什么积极影响?
李曙光: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按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破产法不会引发破产潮
问:有评论认为,当前中国社会信用缺失,一些企业极可能选择恶意破产,以逃废债务。新破产法的实施,会不会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引发破产潮?
李曙光:中国社会的信用现状确实令人担忧,但破产法恰恰是关于信用的基础性法律。好的破产法有助于社会信用的提高。只要政府管理者和法院能正确的理解和实施,新破产法就有利于提高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提高人们的预期,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信用的建设。
同时,此次通过的新破产法由劣汰机制和挽救机制两部分组成,其中的重整制度就给了破产人信用再生的机会——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失控的市场经济,破产还是不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会基于自身利益做出选择,而法院还会考虑如何防止恶意破产和滥诉。所以新的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不会引发企业破产潮。(李芳芳)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