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6日电 1984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大力种树种草的决议》,3月2日向全区公布。《决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把一切适宜家庭经营的“五荒”地都划拨给农牧民种树种草。
《决议》具体规定:种树种草实行个体、集体、国家一起上,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方针。把一切适宜种树种草,又便于家庭经营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沙,划拨给农牧户种树种草,能够经营多少就划拨多少,但是一律不准开荒种粮。农牧户在“五荒”地上所种的林草,谁种归谁,允许继承,长期不变。对农牧户无力经营的远山、大面积沙漠和大范围的流域治理,除国营林场经营外,也可以联户合作经营。国家机关、驻地部队和厂矿、企事业、学校等单位,都要认真完成当地政府交给的种树种草任务。
《决议》确定,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要搞好规划,分期实施。退耕的土地承包给农牧户种树种草,谁种归谁,长期不变。在地多人少地区,现有的耕地承包给农牧户后,坚持承包期至少15年不变的政策,鼓励他们实行粮食轮作,培肥土地,以利畜牧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并大力发展种树种草的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鼓励他们进行开发性建设,国家在规划、资金、种苗和技术上给予必要的扶助。进一步放宽林区、山区木材和林产品的流通政策,鼓励正当经营,疏通流通渠道,进一步搞活林区和山区的经济。《决议》强调,要切实加强种树种草的管护工作,注重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讲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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