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与包工头签订的工伤协议中,有明显不利于伤者的条款。昨日,红安来汉打工的王昌绿对此条款提出异议,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5月,59岁的王昌绿随同乡包工头阮祥月一起,到江夏流芳一工地修建公路。
王昌绿说,刚入院时,阮祥月支付了部分药费。7天后出院,他被阮接到流芳工地上居住,不久伤口发炎,腿肿得很厉害,双方多次交涉后才签订了一份协议。
记者看到,双方协议内容如下:住院期间一切费用由阮负责,腿伤期间阮每月支付500元,脚好后尽量安排轻松工作。协议最后还有一条称:“如再有其他人过问此事,甲方(阮祥月)一概可以不管。”
“我的膝盖上了钢钉,还需要第二次手术。”王昌绿说,去年10月至12月,阮祥月每月给了他500元,今年以来就不管他了,双方的协议成了一纸废文。他通过各种途径与阮交涉,阮遂以协议最后一条内容为由拒绝再负责。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阮祥月,他称王昌绿住院期间,他先后支付了6000余元治疗费用,并同意承担其第2次手术费用。至于只支付3个月费用一事,他表示双方说的是“脚病期间”,王昌绿已经能起床做事,就不属于“脚病期间”了。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陈俊律师表示,工伤中,对于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条款。即使双方签字,该条款也属无效。
目前双方均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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