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7日讯
(记者吴跃)从6日上午省卫生厅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海口、三亚、东方、屯昌4个市县作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市县,今年9月1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工作。
6日,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意见》要求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原则主要有低标准、广覆盖,以大病统筹为主;坚持自愿参保,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等。
省卫生厅负责人介绍,今年国内部分省市已陆续开展了城镇医保,相比之下,海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三个亮点,一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行社区首诊制和转诊制度。二是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使居民长久受益。三是对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予以政策倾斜。城镇低保对象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
据悉,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将于近日制订出台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意见、补偿办法指导意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个人缴费征收办法等配套文件。各试点市县也将成立管委会,制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将在7至8月份开展。
据了解,明年3月,我省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报告,提出扩大试点的意见。
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中小学在校生列入医保范围
海口晚报网6月7日讯
(记者 吴跃)
昨天,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制定了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和筹资机制,补偿办法,管理监督等内容。这一关系全省广大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文件的出台,将使海南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使全体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高、中等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试点
《意见》规定,参保对象为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年人年缴费不低于6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海口、三亚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它试点市不低于8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在资金来源上,个人缴费海口、三亚市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省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对参保居民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安排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试点市县分担。
城镇低保和优抚对象免缴费
《意见》明确指出,对困难人群参保个人缴费财政给予补助。城镇低保对象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资金从试点市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残疾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海口、三亚市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其它试点市县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
城镇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即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城镇居民参保以年为保障缴费期。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征收工作由省地税部门牵头负责,当地社保费征稽机构组织实施。
医疗费用直接记账报销
《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社区首诊住院转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医疗救助证,在规定限额内免交住院押金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救助。
实行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负责参保居民的门诊首诊和住院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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