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为确保劳动者因公负伤后获得急需的医疗救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药费或停发工资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人单位的部分财产予以保全。
据介绍,在工伤职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愿承担职工急需的医药费或停发职工工资,致使职工无基本生活或医疗救助保障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依职工的书面申请,在作出终结裁决前,先行部分裁决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急需的医疗费和基本生活费。部分裁决用人单位给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的数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职工已支付医疗费的70%和职工本人原工资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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