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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官交流经验 细枝末节中求解大案(图)

  那一次险些办错案

  切磋者:

  刘晓华 陕西省合阳县检察院检察官

  袁 博 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

  刘晓华:我有过一次因为证据的瑕疵,险些酿成错案的亲身经历。

  去年10月,我负责审查起诉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阅卷后得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均为有罪供述,我按程序提审时,赵某也一直供认不讳。卷内其他证据和伤情鉴定结论等均可相互印证。

  过了几天,本案如期开庭。始料未及的是,在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是被害人诬陷他。

  尤其意外的是,当我宣读口供、准备用证据揭穿他的谎言时,才发现侦查卷内赵某的3份笔录中“讯问人”一栏只有一人签名。而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当时,我十分尴尬。不得已,只好以案件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庭审后,我及时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并补充了相关证据,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赵某才认罪服法,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袁博:我也很有同感。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我们对程序在口头上讲的多,实际上,往往重结果轻程序。程序方面的问题虽然不如实体问题那样醒目、易于捕捉,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危害也是很大的。

  刘晓华: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要把对程序的严格遵循变成对法律无限忠诚的过程,变成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画外音:刚才这个案件,问题就出在对程序过程中标准的忽视,造成了证据的瑕疵。但是,实体问题也同样值得执法者关注。)

  袁博:6年前,我办过一起抢劫杀人案,由于我们对案件证据从实体上严格把关,从而避免了一起人命错案的发生。

  2001年8月,西安东郊一家杂货店店主遭抢劫被杀害。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后,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定、勘验等其他证据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证据锁链。

  但是,当我按规定例行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他们全部翻供。虽然翻供是正常现象,但毕竟人命关天,不能出现丝毫差错。于是,我又反复审阅案卷、核对证据,一个疑点进入了我的视线。

  卷中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左手背侧有一处1.3×0.1厘米的新鲜刀伤。这个伤口是如何形成的?到底与本案有没有关联?为什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多次供述中从来没有提及?

  我又多次提审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坚决否认自己实施了本案犯罪事实。案发地附近抢劫案件频发,难道作案者另有其人?这个刀口成为我心头一个挥之不去的疑点。据此,我们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经补查公安机关没有新的发现。

  在此期间,被害人亲属反应十分强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还到检察院门口静坐,新闻媒体也十分关注。此案引起了案发现场紧邻的学校和周边群众的恐慌,有关领导也因此过问此案,这一切使我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

  然而,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安机关补查后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起诉又不具备条件。在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年后,4名真凶终于归案,原涉案犯罪嫌疑人被还以清白,我也如释重负。

  (画外音:检察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刑事案件,是不是每一个在证据上都要求没有一点疑问,达到百分之百、天衣无缝的程度?)

  刘晓华:我认为这样不现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定罪判刑。我认为,只要案件事实和证据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就符合起诉条件。

  袁博:你说得很有道理。但在本案中,据以定案的直接证据仅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两人又全部翻供;再说,刀伤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一直不能排除这一疑点。

  回过头来冷静反思,对事实的尊重和作为检察官对公正的坚守,应当是我得出正确判断结论的信念支撑。

  杜老汉为啥要上访

  切磋者:

  谭少芳 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检察官

  田立群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田立群:去年我们办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申诉案件:

  2006年4月,73岁的杜老汉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把他侄子告到法院。5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26日,不服法院判决的杜老汉来到我们检察院申诉。

  经过我们审查,法院在审理程序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杜老汉仅凭五十多年前祖辈分家时的说法及自己画的一张草图,显然不能证明争议的共用通道就是他的宅基地。我们就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杜老汉到检察院申诉时,我们的办案人正准备去参加一个同学聚会,在接待老人的过程中,显得有些急躁。办案人后来送达不抗诉决定书时,杜老汉不仅不接受不抗诉决定书,还扬言要上访。

  后来,杜老汉再次到检察院反映情况时,民行科科长接待了他。科长耐心听完杜老汉的陈述后,反反复复用通俗的语言给他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涉及到宅基地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程序。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和说服,杜老汉最后接受了不抗诉的结果,并表示服判息诉。

  (画外音:同样处理一个案件,面对的又是同一个当事人,科长的行为和办案人的行为,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办案效果呢?)

  田立群:办案人的态度,老人不会没有察觉,只不过没法说出来。他离开以后,也许在案件结果产生之前,他已经对办案人产生怀疑了,内心已经不信任了,不相信办案人能替自己着想,为自己说话。

  到了案件后期,科长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老人在心理上其实发生着一系列的变化,从科长的态度里,他感受到了尊重,感受到了关心。老人从心底里感受到了亲善,消除了抵触情绪,消除了距离。更重要的是科长用通俗的语言,让老人明白了我们办案的过程,让他感觉法律是公平的,公平是看得见的,我们并没有偏向任何人。

  谭少芳:看来执法者的行为、态度以及工作上的一些细节不一定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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