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昌人王中林向本报投诉称,2004年,该县法院在审理他与妻子离婚案时,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62条二款三款(四)项等条款的规定”。《婚姻法》总共只有51条,该判决所称的“第六十二条”从何而来?王还称,当年庭审时没有陪审员,但判决书上却出现了两名陪审员的名字。
拍案惊奇
判决离婚依据《婚姻法》“第62条”
记者在王中林那份判决书(<2004>平法民初第334号)的第三页上看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的字样。
据王讲,2004年初,平昌县法院西兴法庭判决,准予他与妻子杨力妤离婚。然而,3年多来,审判长易剑虹却以种种借口没将判决书送达到他手中,但女方却早就拿到了判决书,并与他人生了个女儿。王称,今年3月7日,他从外地打工回来,经多次追要,终于拿到了这份迟到3年的离婚判决书。
王中林还有一个疑虑:当时庭审时并没有审判员,而判决书中却有两名陪审员的名字。记者随即找到判决书中提到的“陪审员”熊德荣,“这个案子我没有陪审。”熊德荣肯定地说。
更让王吃惊的是,《婚姻法》总共只有51条,但判决所依据的却是“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三款(四)项等条款”。王说,起初他认为,法院不可能犯如此荒唐的错误,他买了本《婚姻法》注释本仔细研读,依然没有看到第62条。追讨说法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王中林说,在等待判决书的3年里,他怕犯重婚罪,一直不敢再找对象。为讨公道,他到法院要说法,却被告知:“办案的法官易剑虹已不在法院工作,请去找他吧。”
无奈,王中林上诉到巴中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遂于今年4月27日作出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各方说法
法院: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办案法官为什么会将这样一桩简单的离婚案件如此糊涂判决?记者采访了平昌法院有关人士。该院院长彭俊称:“事发后,办案人被停职,现在他已辞职到外地打工去了。我们当时把关不严,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他还称,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民政部门也有责任,因当时法院还没有出“判决书生效证明”,民政部门就凭判决书为女方办理了结婚证。
该院办公室副主任刘某说:“这个案子的审核和校对都是承办人自己把关,出了事应由他自己负责,我们内部有规定,案子谁承办谁负责。”当记者问:“判决书上的公章,该不会是当事法官盖的吧?”刘某以盖章时上面有领导签字为由进行搪塞。
民政:责任不在我们
平昌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余股长认为,他们完全是按《婚姻法》办事,要不是法院粗心大意,就不会有这件麻烦事。该局工作人员在为杨力妤办理再婚手续时,按该判决书的条款,其离婚判决已“生效”半年。余称,法院所说的还没有签发“判决书生效证明”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之前法院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并没有这样做。
律师:法院说法不恰当
对此,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周乐平律师认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手中15日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立即生效。此事中,法院所说的未发出“判决生效证明”,判决就不能生效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此案将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文/图特约记者苗志勇记者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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