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一言九鼎、不容置疑,是法院判决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然而,近日平昌人王中林向本报投诉称,2004年,平昌县法院在审理他与妻子杨力妤离婚案时,其判决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等条款的规定”。
拍案惊奇
判决依据《婚姻法》“第六十二条”
接到报料后,记者昨日赶赴平昌县城,见到了王中林和那份《判决书》(<2004>平法民初第334号),判决书的第三页上,写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的字样。
一惊:判决书迟到3年
据王中林讲,2004年初,平昌县法院西兴法庭判决,准予他与妻子杨力妤离婚。然而,三年多来,审判长易剑虹却以种种借口没将判决书送达他手中,但女方却早就拿到了判决书,并与他人生下了一个女儿。王称,今年3月7日,他从外地打工回来,经多次追要,终于拿到了这份迟到3年的离婚判决书。
二惊:陪审员子虚乌有
王中林还有一个疑虑:当时庭审时并没有审判员,而判决书中却有两名陪审员的名字。记者跟随他找到判决书中提到的“陪审员”熊德荣家,“这个案子我没有陪审。”熊德荣肯定地说。
三惊:判案依据竟是《婚姻法》六十二条
更让他吃惊的是,《婚姻法》总共只有51条,但判决所依据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六十二条第二款三款(四)项等条款”。王中林说,起初他认为,法院不可能犯下如此荒唐的错误,为解除自己的疑惑,他买了本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仔细研读,依然没有看到六十二条。
追讨说法
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个迟到的判决书给我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王中林说,在等待判决书的三年里,他怕犯重婚罪,一直不敢再找对象。为讨公道,他到法院要说法,却被告知:“办案的法官易剑虹已不在法院工作,请去找他吧。”
无奈,王中林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遂于今年4月27日作出裁定:撤销(2004)平法民初第33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县法院:谁办案谁负责
办案法官为什么会将这样一桩简单的离婚案件如此糊涂判决?记者来到了平昌法院一探究竟。在该院,我们听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院长:“事发后,办案人被停职,现在他已辞职到外地打工去了。我们当时把关不严,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该院院长彭俊说,该院对此事高度重视,整顿了干部作风,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他还称,“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民政部门也有责任,因当时我们还没有出‘判决书生效证明’,民政部门就凭判决书为女方办理了结婚证。”而该院办公室副主任刘某却说:“这个案子的审核和校对都是承办人自己把关,出了事也应由他自己负责,我们内部有规定,案子谁承办谁负责。”当记者问:“判决书上的公章,该不会是当事法官盖的吧?”刘某以盖章时上面有领导签字为由进行搪塞。
民政局:法院说法无道理
对院长的说法,平昌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余股长认为:我们完全是按照《婚姻法》办事,要不是法院粗心大意,就不会有这件麻烦事。”民政部门在为有离婚史人员办理《结婚证》时,可以依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相关手续。该局工作人员在为杨力妤办理再婚手续时,按该判决书的条款,其离婚判决已“生效”半年。余称,法院所说的还没有签发“判决书生效证明”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之前法院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并没有这样做。
此案将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法院说法不恰当
对此,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周乐平律师认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手中15日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立即生效。此事中,法院所说的未发出“判决生效证明”判决就不能生效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特约记者苗志勇记者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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