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张乐克通讯员陈绍晏周紫薇)同样是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表金,2000年以后交的可以退款,2000年以前交的却不行。近日,武汉市硚口区的冯先生向当地消协投诉说,虽然国家明令停收已多年,但他家100元的电表金却在供电公司被压了近11年时间。
冯先生说,他家于1996年5月10日以个人身份向当时的供电局报装一户一表时,按当时规定交了电表保证金(俗称“金”)100元。后来这一收费被国家通知取消,他向供电部门多次要求退还时,均被拒绝。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国家为遏制拖欠、逃避电费等现象,规定电力部门可向用户收取一定的电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1999年12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文将其取消。湖北省物价部门随后清查发现,部分供电企业违规收费近亿元,要求将这些费用进行清退。
武汉供电热线95598接线员答复,供电公司从2000年下半年已陆续停收“两金”。对2000年1月份以后收取的“两金”可退还;但是对于此前收取的电表保证金,公司的规定是:用户如果销户(拆迁换表)或办理电表增容才予以清退。
对此,硚口区消协负责人表示,供电部门应对新老用户一视同仁。经争取,硚口供电部门近日将冯先生的100元退还。不过,硚口供电营业厅窗口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冯先生的情况并非个别,他们已将此向上级反映。
链接:外地一些城市也存在同类问题,但处理方式与武汉不同。广州供电部门规定,凡于1986年4月1日前缴交保证金者,可直接退款;在此日期后缴交保证金者,可按清退时间表退款。长沙供电部门的规定是,1989年7月1日后向电力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全部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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