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瑜)昨日,市卫生局正式发布《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推行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7月1日起,主城九区在二级以上医院,统一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据了解,自7月1日起主城九区(含高新区)区县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通用门诊病历由患者在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购买,由患者保管。通用门诊病历封面和药物过敏史、既往史等信息由患者提供,由首诊医疗机构人员填写;“有关医疗信息”由各医疗机构填写。各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由患者依时间顺序粘贴。医师每次诊疗患者时,应在通用门诊病历上清楚书写医院第一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别、就诊年、月、日,签署本人全名或盖本人医用印章。
据了解,除此次规定的通用范围外,其它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推行通用病历的时间和范围。此外,各医疗机构以往印制(库存)的病历以及现在病人手中的病历,均可在其封面加盖“重庆市通用门诊病历”专用章,继续使用至2007年底。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规定使用通用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使用,病历通用也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逐步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对医院和医生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同时,主城九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加强对通用病历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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