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于明年全面推开,并于2009年全面完成。日前,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等矛盾和问题。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流转收益应用于公益事业
《意见》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记者还了解到,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山林流转必须评估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意见》规定,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允许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旅游业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意见》规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各地制定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意见》规定,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此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报记者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