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就该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负责人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临时上道路行驶、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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