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分别对宁武县“7·2”特大矿难、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宁武“7·2”矿难县委副书记默认隐瞒矿难人数
2003年7月2日14时许,宁武县阳一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36人死亡,11人受伤。矿难发生后,随即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被告人李天恩(原中共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德生(原宁武县政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指挥部。当晚,李天恩、李德生默认亢存焕(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提议,同意按照虚假的死亡人数上报,并就隐瞒矿难死亡人数统一口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2月27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天恩、李德生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1年零6个月至3年。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源中心医院“12·15”火灾失火后不及时报警至37人死亡
2005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该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
案发后,检察机关对13名责任人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3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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