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是前不久中纪委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要求,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坚决立即纠正。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党员干部来说,这既是中纪委发出的“最后通牒”,也是一个反思、反省、自查、自纠的“难得机遇”。
“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可是,有多少犯错误的官员能够“悬崖勒马”、“主动交代”呢?
记得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清理“官煤勾结”时,给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主动撤资”的机会,当时,有4000多人撤资数亿元。2006年,治理商业贿赂问题时,有关部门也给出了“限期主动说清商业贿赂问题”的时间,不少受贿的党员干部向主管部门坦白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受贿官员都能够“不打自招”,“主动交代问题”。在清理官员入股煤矿时,有的“官煤勾结”者抱有侥幸心理,他们没有在宝贵的“宽限期”主动说明、纠正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明撤暗持”,忙着销毁证据。
受贿官员“主动交代问题”,固然源于贪腐官员的“良心发现”,更重要是反腐败力度增强的“形势所迫”。可是,即便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形势下,依然有很多贪官“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少贪腐官员都是被“双规”或被检察院传讯后,才不得不坦白受贿罪行,期望通过退缴赃款、检举他人,争取从轻判处。
受贿官员之所以心存侥幸,是因为,一方面,官员违法违纪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受贿的方法更具隐蔽性。比如通过赌博、娱乐等方式变相受贿,比如换了岗位再收好处的“期权交易”。另一方面,不少贪污腐化的官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和能力,有的早就把贪污的资产转移到境外,还有的准备好出国护照,一有风吹草动,就仓皇出逃。
因此,留出一定期限,让贪腐官员“主动说清问题”,值得肯定。但前提是,要“管好人、看好门”,别给贪官留下销毁罪证、逃亡海外的机会。与此同时,发动群众,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贪污官员付出代价,让“顽抗到底”的腐败分子都被绳之以法。否则,谁还愿意“主动交代问题”?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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